艺术与传媒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艺术与传媒学院 发布时间:201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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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使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既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又有利于促进学院科研工作的深入开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学校科学技术处管理的科研纵向与横向项目经费。
(一)纵向项目——以北京工商大学名义承担的由国家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由国家财政拨款的科研计划项目。
(二)横向项目——以北京工商大学名义与社会有关部门、行业、公司、企业、研究所、其他高校、事业单位等组织签订的科研合同项目。
第二条 凡在学校科学技术处登记备案的科研项目经费,由财务处、科学技术处监督、检查、管理,到校的科研项目经费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并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有权确定项目组组成人员,有权决定在符合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条例规定下的项目经费的使用,并就项目执行情况对学校负责。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本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学院可进行必要的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主要职责与权限:编制申报项目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按项目任务书经费预算合同约定支出经费;负责科研项目费用及人员费用的支出;及时向财务处、科学技术处上报项目预算执行中的问题;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经费支出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范围一般包括项目研发费、项目不可预见费和项目管理费等。项目研发费是指项目立项后,研究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如劳务费、外协费、合作费、设备购置费、材料费、资料印刷费、调研费、实验室改装费、科研业务费、小型会议费、科研成果鉴定费、咨询费、招待费及其他费用等。项目不可预见费是指在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难以预料,而在研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费用,以及由于设备、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发生价差所形成的费用。项目管理费是指项目管理部门用于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结题验收等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提取。
项目负责人在保证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的前提下,严格按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不得报销礼品及预算外的商品和服务。科研经费的支出应与科研任务密切相关,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出各种捐款、赞助、投资、罚款,以及支付与科研任务无关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严禁使用虚假发票,虚报冒领、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项目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科研经费必须按照项目预算书的要求用于与研究项目有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合同书(任务书)明确规定不得列支的范围。因挪用经费造成的合同违约纠纷,其违约责任全部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使用范围必须严格按项目立项(合同书或任务书)经费预算执行。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使用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 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 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包括科研 设备、实验器材等)按学校设备采购及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 定执行。用横向科研经费为对方研制的样机等产品按合同约 定执行。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 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粍品、办公用品、项目工作人员 劳保用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项目所使用 的材料、试剂、耗材、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的采购按学校 财务及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 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 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 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 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差旅费:包括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 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 埠差旅、市内交通等费用。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 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科研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 和方式变相旅游。
(六)车辆维持费:指因项目研究需要,使用车辆所发 生的燃料费、过路费、停车费、维修费、保险费等。交通罚款、交通事故赔款等费用不得报销。
(七)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严禁在高档会所、五星级宾馆和国家规定的21个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
(八)合作、协作研究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与国际、国内科研机构合作、协作研究支付给合作、协作单位的费用。以学校为主要依托单位联合多单位共同申请获得的科研项目的合作经费,合作单位及合作费用应在合同书中列明,以作为将来转拨合作经费的依据,只对预算中列示的合作单位和金额范围内办理经费转拨,否则不予办理。协作费用于合作单位以外的协作承担本项目部分研究工作、工程施工或设备加工等费用。项目经费预算应注明协作方的具体经费用途,并与外协单位签订外协合同,以作为将来转拨经费的依据。项目负责人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九)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赴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开支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科学技术处依据合同审批签章后到财务处报账。
(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支付的论文版面费、著作出版费、图书资料费、复印费、打印费、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文献翻译费、项目法律事务费、邮寄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 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使用他人知识产权应支付的费 用等。
(十一)项目人员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加 项目研究的研究生、临时聘用人员以及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 支付给专家的评审费、咨询费、鉴定费等费用。人员费按照学校相关要求、项目研究需要、合同和预算安排支出。
(十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 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支付给被采集对象的费用 以及相关物料消耗。
(十三)业务招待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按需开支的各 类业务接待费用。业务招待费要严格控制接待规模和消费标 准,不得支出礼品、娱乐费用等开支。业务招待费支出在项 目到账经费总额中的比例不高于20%.
(十四)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且符合 财务规定的其他支出,如科研工作需要的房屋租赁、车辆租 赁、设备维修、实验室改装费、邮电费、通讯费、必要的食 品开支(食品开支在项目到账经费总额中的比例不高于5%) 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开支等。
第四章 科研经费入账、开支、报账及公章使用
第七条 科研经费入账及开支程序严格按照学校相关制度进行。用科研经费购置项目预算内的仪器设备、家具、两用物资等固定资产,应在资产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及领用手续后,到财务处办理报账。
第八条 用科研经费购买的实验耗材严格执行《北京工商大学实验耗材管理办法》。凡实验耗材采购金额较大,需经学院审批后方可采购。学院有权监督实验耗材使用情况。耗材购买数量应当合理、符合市场价格,并且产出相应的成果。
第九条 凡是学校要求科研经费报销人回学院签字审核的,一律由主管副院长先审核,再由学院一支笔审核签字。
第十条 禁止使用学院公章签订与科研经费使用、耗材购买有关的合同、约定等文件,或证明与科研项目有关的成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我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2016.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