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与传媒学院公章使用办法(2017版)
来源:艺术与传媒学院 发布时间:2017-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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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学院师生个人为证明其为学院身份,可以在身份证明材料上加盖学院公章。
第2条 学院向上级或职能部门等提交审核材料,需要加盖学院时,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可以加盖学院公章。
第3条 如下情况不得使用学院公章:
(1)加盖具有法律责任的经济合同(协议)等材料。
(2)个人用于科研成果证明,如科研水平证明、结项证明等。
(3)未经学院研究同意的各类申报材料等。
第4条 学院公章由专人保管,每次使用时在记录本上记录加盖人、时间、材料名称等信息。记录本必须安全保管,保管人变更时,在记录本上记录变更情况。
第5条 使用公章违反第3条要求的按照违纪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加盖人和公章保管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本要求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艺术与传媒学院
201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