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语历史记录

外国语学院2015年度教职工考核实施细则

 

        为全面评价外国语学院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廉的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教职工提高政治思想、业务素养,认真履行职责,健全考核评价机制依据《北京工商大学2015年度及2013-2015聘期教职工考核实施办法》(北工商校发〔2015〕48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1.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求实易行。
        2.鼓励加强教学和科研。
        3.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严格按学校规定的考核程序进行。
        二、考核范围
        全院在编在岗的教职工(中层及以上干部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和上级主管单位另行组织考核)。
担任教师职务的中层干部按照本办法参加教师岗位的年度考核。
        三、考核类别和时段
        教职工2015年度考核。
        考核时段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四、考核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教职工的考核工作。
        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行政负责人任组长,成员不少于11人,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学科建设负责人、专业建设负责人、学术委员会成员、教代会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五、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单位考核
        学校考核学院:按照学校的文件精神执行。本年度学院教师岗人均教学科研工作量按360标时计算。
学院考核院内教学单位:学院对各教学单位的考核标准按照“教师的人均教学科研工作量×本单位教师人数”计算。
        (二)教职工考核
        1考核内容
        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年度内工作实绩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1)教师岗位人员:主要考核师德师风、教书育人和教学、科研、校内社会工作等方面的工作实绩。包括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交流等方面的工作。
       (2)管理岗位人员:主要考核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的敬业精神、服务态度、管理能力、工作效率、创新意识、工作业绩、考勤和廉洁自律等情况,以及在学校、学院重大工作和中心工作、公益性工作方面所作的贡献。
       (3)其他专业技术:侧重考核服务教学及科研的实际工作情况,贯彻和落实学校和学院的各项方针、政策,参加学院的各项活动情况,参与学院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推动学科和专业发展情况,完成学院额定的年度任务和岗位职责以确保业务良性运转,以及在工作实际中的敬业精神、服务态度、创新能力、工作业绩和考勤等情况。
       (4)工勤岗位人员:主要考核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的敬业精神、服务态度、工作效率、操作技能、安全生产和考勤等情况。
       2.考核标准
      (1)教师岗位
       教师应该完成的工作总量包括教学(A)、科研(B)和社会服务工作量(C),考核每名教师年度内应完成的工作总量为“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量”,即A+B+C。
       教师全年完成A+B工作总量至少为360标时。
      新进教师,在服从学院总体工作安排的基础上,第一个考核年应完成的A+B工作量最低不能低于上述教学和科研工作量要求的30%,第二个考核年应完成的A+B工作量最低不能低于上述教学和科研工作量要求的60%,第三个考核年应完成的A+B工作量最低不能低于上述教学和科研工作量要求的80%,从第四个考核年开始每年应完成的A+B工作量按上述教学和科研工作量要求的100%执行。
        经批准的国内外进修及休假教师的考核标准,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担任中层干部的教师,工作量减30%。
        系部正、副主任(包括公外一、二部,英语系,研究生部)的教学工作量减10%;党支部书记减5%。
       兼任学院外教管理部正副主任的教师教学工作量(A)减40%。学院对其外教管理工作单独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能继续担任外教管理工作。
       教学和科研工作量可打通互换。教学标时和科研分值换算办法为:1科研分="[(2015年学校教师完成的教学工作总量*4/6)/2015年学校教师完成的科研工作总量(分)]教学标时。
       教师教学工作量(A)或科研工作量(B)在考核年度内不得为零。
       我院教师全年应完成校内社会服务工作总量至少50标时。
       (2)管理、其他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岗位
       按《附件1:管理、其它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岗位年度考核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考核等级及要求
       教职工考核结果按照学校文件规定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4个等级。
      (一)教师岗位考核等级
       1.优秀
       优秀的比例:不超过我院参加考核教师的20%。
       年度考核优秀者须同时达到下述要求并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讨论、评议、投票产生。
       ⑴ A+B分值至少360标时且排名在全体考核教师的前35%且A+B+C分值排名在全体考核教师的前25%。
       ⑵个人所得科研业绩:教授至少30标时,副教授至少20标时,讲师至少10标时,助教至少5标时。
       ⑶完成社会服务工作至少60标时。
       ⑷本人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者优先。特殊贡献,特别考虑。
       2.称职
      年度工作量同时达到下列情形者并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给予“称职”评定:
      ⑴A+B分值至少360标时。
      ⑵个人所得科研业绩至少2标时。
      ⑶完成社会服务工作至少50标时。
       3.基本称职
      年度工作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并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给予“基本称职”评定:
      ⑴教师全年完成A+B工作总量介于320(含)标时和360(不含)标时之间。
      ⑵科研业绩介于2标时(不含)和1标时(含)。
      ⑶社会服务工作总量介于30标时(含)和50标时(不含)之间。
      4.不称职
       年度工作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并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给予“不称职”评定:
       ⑴教师全年完成A+B工作总量低于320(不含)标时。
       ⑵科研标时低于1标时(不含)。
       ⑶社会服务工作总量低于30标时(不含)。
      (二)非教师系列岗位考核等级
        按《附件1:管理、其它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岗位年度考核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优秀比例不超过参加此类考核人员的20%。
        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分工合作,倡导敬业爱岗和团队合作精神。
        测评:实行学院领导评价、同行评价和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计算此类人员的履职总成绩。其中,学院领导评价占40%、同行评价占20%、服务对象评价占40%。测评过程由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人员进行。测评结果直接报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优秀:测评总成绩85分以上且排序最高者。
      称职:测评总成绩70分以上。
      基本称职:测评总成绩在70(不含)分至60分之间。
      不称职:测评总成绩在60(不含)分以下。
      由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考核等级。
       (三)特殊情况考核等级
       1.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不得为优秀;情节严重的,考核结果不得为称职。
      (1)不服从学校和学院工作安排的; 
      (2)考核年度内发生教学事故、管理事故、责任事故者;
      (3)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态度不好,教职工反映意见较大者。
       2.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按不称职处理。
       (1)思想品德不合格者;
       (2)本年度受到刑事处罚者;受行政记过处分或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未经批准,拒不参加考核者;
       (4)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7天者;
       (5)在考核、职务晋升或其它工作中向学校或学院提供虚假材料或剽窃他人成果者;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者;
       (7)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者。
      七、教师工作总量计分办法
       (一)教学工作(A
       以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部及其他教学管理部门认定的教学工作量为准。工作量计算办法参见学校有关文件:《北京工商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二)科研工作(B
        科研成果以学校科学技术处和其它科研项目立项单位认定为准;科研计分办法参见学校科学技术处文件:《北京工商大学科研业绩评价与考核办法》。科研成果计算截止2015年12月31日。
     (三)社会服务工作(C
        校内社会服务工作:按《外国语学院社会服务工作量认可和计算办法》计算。
      八、考核程序
      依据《北京工商大学2015年度及2013-2015聘期教职工考核办法》(北工商校发〔2015〕48号),学院的考核程序如下:
       1.个人总结,并填写年度考核表;
       2.填写工作业绩表;
      3.召开述职会议,教职工进行述职、测评;
      4.学院召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确定个人考核等级;
      5.向人事处报送考核材料。
        九、年度考核的若干规定
      依据《北京工商大学2015年度及2013-2015聘期教职工考核办法》(北工商校发〔2015〕48号)执行。
        十、考核结果的使用
       依据《北京工商大学2015年度及2013-2015聘期教职工考核办法》(北工商校发〔2015〕48号)执行。
       十一、考核纪律及复议、申诉
       依据《北京工商大学2015年度及2013-2015聘期教职工考核办法》(北工商校发〔2015〕48号)执行。
 
外国语学院
2015519